甘忠荣
甘忠荣,成都人,196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分在贵阳市省级机关工作。次年底因支援三线建设,怀着满腔热情到六枝特区(当时为矿区)。先在公安、后在法院工作。因有写作爱好,对法学和司法有研究兴趣。在任职期间,常挤时间侧重在法学领域向国家级和省级刊物投稿 ,幸被一再刊用。(京、津、沪、及本省)也多次接到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法学方面)的邀请。相当一部份编辑部、出版单位来函联系将拙作收入所编丛书(如《中国跨世纪改革发展文献》等等)。上世纪五十年代,在成都读中学时,由于受历史老师孙老师养鸽(外籍鸽;有“原环鸽”)影响,而养孙老师能飞数百公里的“洋鸽”。参加工作后,也时断时续养。养时,每年均高位获奖。(前十名;冠亚军也曾多次获过)也曾被选为鸽会负责人。因有养鸽爱好,历来又有留意搜集赛事报道、有关种、养、训以及研究信鸽文章、书、刊的习惯。作者养鸽,纯属中小学爱好的延续。参加工作后时断时养。 是娯乐型从不是重金引种。从未用高价买鸽。但在贵州高原,(王伟克先生称的:“不适翔地区”)育出了从武汉国家赛飞回六枝属千公里级的信鸽。(云、贵高原千公里难飞)在公棚,五百公里决赛也入围获奖。在本地也夺得过三关赛冠军(柳州至六枝450公里当日归;也是单关冠军;系该千公里雌之直女)。因故,还在献余热。  因长期从事法院工作,作了应作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笔者“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做出了贡献”,受到颁证表彰。  我国信鸽竞翔活动起步晚,尚处于初级阶段。与赛鸽强国存在巨大差距。(尚无一个举世公认的快速中、长程品系。这是历史条件造成的。)鸽界面临的历史任务是:我国如何由世界第一赛鸽大国迈入赛鸽强国。虽然任务艰巨、道路漫长。但不举步不行啊 。不才愿为此呐喊。就此打住 。      甘忠荣先生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或寄: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加手机号会收到)邮 编:553400宅 电:(0858)5324623         手 机: 13885876696            Email: ganzhongrong@126.com 加入时间:200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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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北戴河法院驳回起诉裁定

时间:2011年08月10日    浏览:评论:0
       “15万指定奖旁落”案后续:本案诉辩不明事实不清
      一评北戴河法院驳回起诉裁定
            (本文另见中国法院网)
      根据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可以确定:本案事实不清。二审应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应将“北亚” 追加为第三人开庭审理、作出裁判(调解或判决)。 鉴于本裁定涉及对指定鸽主有效性(包括认购)应如何认定?这类裁判对信鸽比赛有重大意义。出于对鸽界的关心,从今天起,将陆续行文评论北戴河法院驳回起诉裁定。出于对鸽界的关心,从今天起,将陆续行文评论北戴河法院驳回起诉裁定。
     现简述如下。
     一、案情和事实认定: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定:
    2010年5月18日,原告H以“天津笨鸟H”的名义,将四羽信鸽交付被告(足环编号分别为02-080569、02-080570、02-080573、02-080574)并向被告支付了该四羽信鸽的饲养费1200元。2010年12月3日,原告H以原告Z的名义向被告汇款12000元参加了被告举办的“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所指定的两羽信鸽足环编号为02-080573,02-080574。根据被告赛后公布的比赛成绩,原告因指定上述02-080573信鸽应获得相应奖金151400元。但在该赛成绩中,02-080573信鸽的指定人却无故被更改为了“北亚”,被告亦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奖金。2010年12月6日,原告H就上述事宜向河北省信鸽协会提出了异议。同日,该协会函复称:“金岛公棚2010年竞赛规则……不含指定鸽有关事宜,指定鸽有关内容系公棚自主行为……中鸽协《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及《2010年河北省信鸽公棚赛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试行)》内容中,均不含指定鸽内容……,金岛公棚报送的《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竞赛规则》没有指定鸽内容,河北省信鸽协会也从未就该公棚指定鸽有关事宜有过任何批复,指定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由公棚负责”。据此,该协会未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进行任何处理。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向原告支付奖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奖金151400元。
   
二、本案诉、辩主张不明、证据不明。
   上述认定表明:本案诉、辩主张、证据不明。
   裁定称:4月13日本案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这表明:本案不是由审判员一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既适用普通程序,就有明显的法庭调查、辩论阶段。且在法庭调查时,当事人双方还要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据原告短信称:“公证过的证据有两寸厚”(笔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本案主要是认购、指定及交费依据。怎有两寸厚的证据?)。显然举证时间不短。之后才进入法庭辩论。
   但对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并未分别归纳诉、辩主张。即原告怎么诉称、提交了什么证据。被告又怎么辩称提供了什么证据。法庭又怎么认证?法庭又查明了什么事实?裁定均避而不谈。经过法庭调查、辩论,本案诉辩主张不明、证据是否采信也不了了之。这是什么审理?而其裁定,从质量上看,应视为是一份不合格的法律文书。
  
三、本案事实不清。
   上述裁定关于事实部份仅为以下一段文字: 
   2010年12月3日,原告H以原告Z的名义向被告汇款12000元参加了被告举办的“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所指定的两羽信鸽足环编号为02-080573,02-080574。根据被告赛后公布的比赛成绩,原告因指定上述02-080573信鸽应获得相应奖金151400元。但在该赛成绩中,02-080573信鸽的指定人却无故被更改为了“北亚”,被告亦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奖金。
  这段叙述中,还未查明指定人是“北亚” 还是原告?
  本案关键是:认购、指定谁先谁后?
   这里,问题很明显:是谁先认购交费指定02-080573信鸽?即是说:谁(“北亚”还是天津H男)先认购交费指定02-080573信鸽。其奖金归谁!作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为何不以此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实难理解! 
  天津H男称:被告只是拿出了不被我方认可的“北亚”认购交费收据(无法证明认购时间)及北亚指定鸽的交费收据(也无法证明指定时的时间)。
  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如被告拿不出“北亚”先于天津H男认购交费收据、及北亚指定鸽的交费收据(无法证明认购、交费时间),则可视为被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败诉!北戴河金岛公棚网上没有公布指定人。这是不符合指定贯例的。参赛鸽友怀疑公棚暗箱操作、舞弊是有道理的。本案被告也应对此纠纷的产生,负主要责任。
  
 四、本案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
   如前所述,此案查明是天津H男还是“北亚”认购、指定谁先谁后,即可依法作出裁判。
    认购和交指定鸽的交费,在被告处应有先后收费可查。法院应责令北戴河金岛公棚交出认购和交指定鸽的收费财务资料。同时,应通知“北亚” 出庭作证。(是何时何地汇款、还是何时在公棚当面交款!并出示认购、交费依据)当庭质证、以便认定。如果如天津H男所说:“被告只是拿出了不被我方认可的北亚认购交费收据(无法证明认购时间)及北亚指定鸽的交费收据(也无法证明指定时的时间)。”则本案更是: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
    应当在此提到:本案一审时应将“北亚”追加为第三人参加审理。一审未将“北亚” 追加为第三人是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的失误。
  本案因涉及第三人“北亚”(包括是否真实存在)。为使案件顺利得到处理。作为原告律师且是两位,一般来说,在起诉时就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即依据民诉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向受诉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即将公棚财务、会计资料查封,可一定程度查明第三人“北亚” 是否存在(网友很怀疑是否存在)。而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但本案没这么做。应当从中吸取教训。(现在亦可申请证据保全措施;本案上诉后,一审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说明:笔者用短信、电子邮件包括叫他人电话与天津H男联系,告知:发来一审原告诉状、被告答辩状(其中自然含证据)。以便根据诉、辩双方主张、及在法庭已出示、质证的证据评析。但遗憾的是:天津H男不配合。故在此,主要是从法理上作出分析并不得不引用前文中文字(原拟用诉状、答辩状文字及证据阐述)。并专此说明。
    作者声明:未经作者同意严禁转载
     
  (二评北戴河法院驳回起诉裁定;待上传)
   附:H 男先生所发民 事 裁 定书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北民二初字第12号
    原告 H 男,1957年8月3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自由职业者,现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 X,T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Z 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自由职业者,现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B , H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公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108国道东。组织机构代码:69346938-8.
     法定代表人W 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L, L 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H, Z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H及委托代理人X,T 原告Z及委托代理人B,H 被告委托代理人L,L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H系天津市信鸽协会会员。被告系经营赛鸽饲养、训放、比赛的民营企业。
     2010年5月18日,原告H以“天津笨鸟H”的名义,将四羽信鸽交付被告(足环编号分别为02-080569、02-080570、02-080573、02-080574)并向被告支付了该四羽信鸽的饲养费1200元。2010年12月3日,原告H以原告Z的名义向被告汇款12000元参加了被告举办的“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所指定的两羽信鸽足环编号为02-080573,02-080574。根据被告赛后公布的比赛成绩,原告因指定上述02-080573信鸽应获得相应奖金151400元。但在该赛成绩中,02-080573信鸽的指定人却无故被更改为了“北亚”,被告亦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奖金。2010年12月6日,原告H就上述事宜向河北省信鸽协会提出了异议。同日,该协会函复称:“金岛公棚2010年竞赛规则……不含指定鸽有关事宜,指定鸽有关内容系公棚自主行为……中鸽协《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及《2010年河北省信鸽公棚赛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试行)》内容中,均不含指定鸽内容……,金岛公棚报送的《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竞赛规则》没有指定鸽内容,河北省信鸽协会也从未就该公棚指定鸽有关事宜有过任何批复,指定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由公棚负责”。据此,该协会未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进行任何处理。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向原告支付奖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奖金151400元。
    本院认为,信鸽竞赛系社会体育运动,其竞赛活动应当按照《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等相关规则、办法进行,在竞赛过程中发生的异议、纠纷亦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办法处理。被告经河北省信鸽协会审查批准进行“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信鸽竞赛”,并由河北省信鸽协会、秦皇岛市信鸽协会进行监赛,在竞赛过程中,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对竞赛结果、奖金的分配、发放存有异议,按照《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仲裁委员会条例》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信鸽竞赛的仲裁机构,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因此,原告应当向负责信鸽竞赛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仲裁委员会复审后作出最终裁决。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H,Z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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