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忠荣
甘忠荣,成都人,196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分在贵阳市省级机关工作。次年底因支援三线建设,怀着满腔热情到六枝特区(当时为矿区)。先在公安、后在法院工作。因有写作爱好,对法学和司法有研究兴趣。在任职期间,常挤时间侧重在法学领域向国家级和省级刊物投稿 ,幸被一再刊用。(京、津、沪、及本省)也多次接到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法学方面)的邀请。相当一部份编辑部、出版单位来函联系将拙作收入所编丛书(如《中国跨世纪改革发展文献》等等)。上世纪五十年代,在成都读中学时,由于受历史老师孙老师养鸽(外籍鸽;有“原环鸽”)影响,而养孙老师能飞数百公里的“洋鸽”。参加工作后,也时断时续养。养时,每年均高位获奖。(前十名;冠亚军也曾多次获过)也曾被选为鸽会负责人。因有养鸽爱好,历来又有留意搜集赛事报道、有关种、养、训以及研究信鸽文章、书、刊的习惯。作者养鸽,纯属中小学爱好的延续。参加工作后时断时养。 是娯乐型从不是重金引种。从未用高价买鸽。但在贵州高原,(王伟克先生称的:“不适翔地区”)育出了从武汉国家赛飞回六枝属千公里级的信鸽。(云、贵高原千公里难飞)在公棚,五百公里决赛也入围获奖。在本地也夺得过三关赛冠军(柳州至六枝450公里当日归;也是单关冠军;系该千公里雌之直女)。因故,还在献余热。  因长期从事法院工作,作了应作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笔者“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做出了贡献”,受到颁证表彰。  我国信鸽竞翔活动起步晚,尚处于初级阶段。与赛鸽强国存在巨大差距。(尚无一个举世公认的快速中、长程品系。这是历史条件造成的。)鸽界面临的历史任务是:我国如何由世界第一赛鸽大国迈入赛鸽强国。虽然任务艰巨、道路漫长。但不举步不行啊 。不才愿为此呐喊。就此打住 。      甘忠荣先生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或寄: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加手机号会收到)邮 编:553400宅 电:(0858)5324623         手 机: 13885876696            Email: ganzhongrong@126.com 加入时间:200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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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魏亮《专栏作家与卖身契》

时间:2012年06月02日    浏览:评论:0

        专栏作家签定合同无可非议
   ——驳魏亮《专栏作家与卖身契》
  魏亮先生在《专栏作家与卖身契》一文中说:“胡长根发表文章如同展示其卖身契一样。据可靠消息称:胡长根与公司签定了合同,大体内容是必须每天至少发表一篇文章,另拉客户金额多少多少。酬金是多少多少。可想而知,胡长根每天必须要完成至少一篇以上才能达到其硬性任务,即酬金的多少,否则与酬金挂钩的业绩将受损。如此这般如同卖身契一样。”(见5月31日《中信网》、《赛鸽天地网》、《中鸽网》)。 
  这里,魏亮先生将胡长根与科汇公司签定合同定为“卖身契”。他还说:“我以我笔写出感悟、体会、心得、思考和观察。我的文章都是独立性的感知,不受任何人指派,或者是指使与安排。”“我没有以报道文章的形式像胡长根作为卖身契一样写文章。”按魏先生上述说法,有意给人造成这样印象:胡长根先生是出买灵魂、卖身的专栏作家。
  胡长根先生是出买灵魂的专栏作家吗?否!胡先生专栏任何一文均否定“出买灵魂”论。我们看到的是:胡长根先生对促进中国赛鸽运动的鼓与呼、无私奉献、仗义执言!
  胡长根先生是否与科汇公司签定合同?笔者无须向胡长根、科汇公司核对(无论是否有合同)。即使如魏亮先生所言:“可靠”。但是,也无可非议。因专栏作家发表多少文章是本人权利、他人无权干涉。只要文章实是求是、包括实是求是宣传科技产品!而鸽界正需要这样的文章和正面宣传!
  如果胡长根先生与科汇公司双方签定了“合同”,从魏亮先生文中所述也是正当、合法的。
  众所周知:根据法律,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是合法民事行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胡长根与科汇公司依法签定有合同是光明正大的,并受法律保护。因此,魏亮先生不得非法干预!
  《中信网关于近期“声讨”事件的公开声明(2009-9-29)》一文批露:魏先生曾获得“‘2008年度优秀活跃记者称号’并获得奖牌和补贴。魏先生因热情报道赛事,不辞劳苦多方奔波,今年年中曾多次来电要求我站报销汽油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我站考虑其无私奉献甚多,功劳颇高,故为其适当补贴了车马费用。”这虽不是合同,但双方自愿,同样,他人不能干预! 
   魏亮先生说:“对于批评,我会随时改正,对于善意指出,我会感谢”。
   魏亮先生改正吗?言行一致吗?笔者拭目以待。
    附: 中信网关于近期“声讨”事件的公开声明   2009-9-29(点击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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