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忠荣
甘忠荣,成都人,196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分在贵阳市省级机关工作。次年底因支援三线建设,怀着满腔热情到六枝特区(当时为矿区)。先在公安、后在法院工作。因有写作爱好,对法学和司法有研究兴趣。在任职期间,常挤时间侧重在法学领域向国家级和省级刊物投稿 ,幸被一再刊用。(京、津、沪、及本省)也多次接到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法学方面)的邀请。相当一部份编辑部、出版单位来函联系将拙作收入所编丛书(如《中国跨世纪改革发展文献》等等)。上世纪五十年代,在成都读中学时,由于受历史老师孙老师养鸽(外籍鸽;有“原环鸽”)影响,而养孙老师能飞数百公里的“洋鸽”。参加工作后,也时断时续养。养时,每年均高位获奖。(前十名;冠亚军也曾多次获过)也曾被选为鸽会负责人。因有养鸽爱好,历来又有留意搜集赛事报道、有关种、养、训以及研究信鸽文章、书、刊的习惯。作者养鸽,纯属中小学爱好的延续。参加工作后时断时养。 是娯乐型从不是重金引种。从未用高价买鸽。但在贵州高原,(王伟克先生称的:“不适翔地区”)育出了从武汉国家赛飞回六枝属千公里级的信鸽。(云、贵高原千公里难飞)在公棚,五百公里决赛也入围获奖。在本地也夺得过三关赛冠军(柳州至六枝450公里当日归;也是单关冠军;系该千公里雌之直女)。因故,还在献余热。  因长期从事法院工作,作了应作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笔者“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做出了贡献”,受到颁证表彰。  我国信鸽竞翔活动起步晚,尚处于初级阶段。与赛鸽强国存在巨大差距。(尚无一个举世公认的快速中、长程品系。这是历史条件造成的。)鸽界面临的历史任务是:我国如何由世界第一赛鸽大国迈入赛鸽强国。虽然任务艰巨、道路漫长。但不举步不行啊 。不才愿为此呐喊。就此打住 。      甘忠荣先生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或寄: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加手机号会收到)邮 编:553400宅 电:(0858)5324623         手 机: 13885876696            Email: ganzhongrong@126.com 加入时间:200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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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棚不公何时休

时间:2011年10月25日    浏览:评论:0
           公棚不公何时休
    我国赛鸽公棚无一例外声称:坚持按公平、公正、公开三公原则办棚。但公棚不公的条款却公然长期普遍存在。甚至连中国信鸽协会主办的公棚赛也不例外。这足以说明公棚要真正作到公平、公正实在是难上难!
   以下几条规定即足以证明:
  1、已交参赛费而未能参加比赛的信鸽,不退参赛费。
  如中国信鸽协会主办、深圳市翔大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承办的《2011年中国国家信鸽公棚赛竞赛规程》规定:收鸽即交饲训费200元/羽,参赛费在查棚注册登记后交1500元/羽,收费期为10天。“参赛鸽在训养期间发生丢失、病亡等情况的,属自然淘汰” 无退还参赛费的规定。
   中国信鸽协会主办、江苏云外水庄赛鸽中心承办的《2011年中国国际信鸽公棚赛世界信鸽锦标赛选拔赛暨全国信鸽锦标赛竞赛规程》规定:正式参赛鸽收费每羽1500元(其中参赛费1300元,饲管费200元)。“查棚后发生游棚、死亡的赛鸽按自然淘汰处理”。同样无退还参赛费的规定。
   2010年1月25日起执行的《陕西省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已交参赛费而未能参加比赛的信鸽,公棚应退还参赛费。除陕西省信鸽公棚外,对已交参赛费而未能参加比赛的信鸽,大多也无退还参赛费的规定。
  众所周知:参赛费是赛鸽参加比赛费的费用。赛鸽未上笼比赛理应退还参赛费。否则,落入公棚一方腰包、明显有失公正。
   2、获奖鸽拍卖收入60%返还参赛者,拍卖40%归公棚。也委实不公平、不公正。
    我国公棚无一例外将获奖鸽拍卖收入按一定比例付给获奖人。但公棚也要从中占便宜。一般大多在规程中按六、四开划分拍卖收入。即获奖鸽拍卖收入60%返还参赛者,拍卖40%归公棚。
   如北京惠翔盛芳国际赛鸽中心《2011年北京惠翔“中国红”国际赛鸽峰会竞赛规程》规定:拍卖收入60%返还参赛者,40%归承办单位所有。深圳市翔大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承办的《2011年中国国家信鸽公棚赛竞赛规程》也规定:拍卖所得60%归参赛鸽主,40%归本公司。
  既然获奖鸽(即参赛鸽)其所有权归鸽主。对此,公棚也公认。那么,鸽主对获奖鸽享有所有权,性质属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所有人对财产享有的控制、支配权。而收益权是所有人对利用财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有据为已有的权利。因此公棚不能侵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既然获奖鸽为鸽主所有。公棚就不能将获奖鸽视为公棚与鸽主的共同财产。因此,“获奖鸽拍卖收入60%返还参赛者,拍卖40%归公棚。” 之规定,侵犯了鸽主的财产所有权。结合获奖鸽拍卖而言,拍卖收入属收益权。即是财产所有人对利用财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有据为已有的权利。公棚无权分取分文。显然,获奖鸽拍卖收入60%返还参赛者,拍卖40%归公棚之规定,也不符公平、公正原则。
  当然,拍卖要花必要费用。如组织拍卖、请拍卖师、租用场地等费用应当从拍卖收入中扣除。这些费用也无需由公棚承担。
  由于获奖鸽拍卖是由公棚组织实施,除付给拍卖师一定费用外,由于公棚组织拍卖,应收取一定报酬是无可非议的。但比例不宜过高。从公棚实际拍卖情况看,如总奖金为三百万左右的某公棚决赛后,其获奖鸽拍卖收入为一百多万。按拍卖40%归公棚,公棚付拍卖师一万余元。仅拍卖获奖鸽一项,公棚就获得四十多万。这应视为巧取豪夺。
  就获奖鸽拍卖,笔者认为:我会规定拍卖80%归鸽主20%归鸽会较为合理。如获奖鸽拍卖按80%归鸽主20%归公棚。上述那个公棚在拍卖中也有二十万的收入。公棚并不吃亏。因为准备一次拍卖会不需太多付出。而颁奖、拍卖往往同一天进行、落幕。
  我会是个县一级的小鸽会。我会规定拍卖80%归鸽主,20%归鸽会。今年秋季450km决赛,冠军奖励1500元,亚军1200元,季军500元。并必须参加拍卖。笔者一羽特比环幼鸽获决赛季军。并在三百公里特比环比赛中入围前十名。在拍卖时,鉴于该季军是友人所赠名血所出(父、母鸽均属我所有)。如拍卖超出三千元,获奖人只有宣布放弃名次。也得不到奖杯。这也许会让人遗憾吧。
   3、流拍赛鸽按拍卖底价的一定比例取回(相当多的公棚规定流拍赛鸽由鸽主按拍卖底价40%取回);这也是将流拍赛鸽视为公棚的财产。这显然也不公平。
   很多公棚均有这样类似的规定。如北京惠翔盛芳国际赛鸽中心《2011年北京惠翔“中国红”国际赛鸽峰会竞赛规程》  规定:“未拍出的获奖鸽由鸽主交纳拍卖底价40%领回”。就是作出这种规定的该公棚,还声称:坚持诚信阳光理念,塑造公平公正平台!但这规定公平、公正吗?
   既然流拍赛鸽(获奖鸽)为鸽主所有。公棚就不能将流拍赛鸽鸽视为公棚的财产。因此,公棚规定流拍赛鸽由鸽主按拍卖底价40%取回是毫无道理的。同时,公棚收的饲养费即由公棚负责饲养。比赛结束后按公棚规定的拍卖底价40%取回,也毫无法律、法理依据。因为“流拍赛鸽” 所有权是鸽主的。比赛结束、拍卖结束、流拍后鸽主有权收回本属于自己的爱鸽。而这,也是天经地义的!
   当然,公棚不公不限这些。但这些不公规定却公然出现在我国公棚业。甚至连中国信鸽协会主办的公棚赛也视为正常。很值得深思。
   笔者建议:中国信鸽协会在修改《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时,似乎应对上述规定的公平、公正性、合理性进行审议,作出相应公平、合理的规定。
   笔者希望有良知的公棚老板反思:上述规定公不公平、公不公正?怎样才是名符其实的公平、公正?如何做到诚信、公平、公正、公开三公原则办棚?
   上述规定也不限于是非对错。还拷问公棚老板道德、诚信、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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