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忠荣
甘忠荣,成都人,196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分在贵阳市省级机关工作。次年底因支援三线建设,怀着满腔热情到六枝特区(当时为矿区)。先在公安、后在法院工作。因有写作爱好,对法学和司法有研究兴趣。在任职期间,常挤时间侧重在法学领域向国家级和省级刊物投稿 ,幸被一再刊用。(京、津、沪、及本省)也多次接到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法学方面)的邀请。相当一部份编辑部、出版单位来函联系将拙作收入所编丛书(如《中国跨世纪改革发展文献》等等)。上世纪五十年代,在成都读中学时,由于受历史老师孙老师养鸽(外籍鸽;有“原环鸽”)影响,而养孙老师能飞数百公里的“洋鸽”。参加工作后,也时断时续养。养时,每年均高位获奖。(前十名;冠亚军也曾多次获过)也曾被选为鸽会负责人。因有养鸽爱好,历来又有留意搜集赛事报道、有关种、养、训以及研究信鸽文章、书、刊的习惯。作者养鸽,纯属中小学爱好的延续。参加工作后时断时养。 是娯乐型从不是重金引种。从未用高价买鸽。但在贵州高原,(王伟克先生称的:“不适翔地区”)育出了从武汉国家赛飞回六枝属千公里级的信鸽。(云、贵高原千公里难飞)在公棚,五百公里决赛也入围获奖。在本地也夺得过三关赛冠军(柳州至六枝450公里当日归;也是单关冠军;系该千公里雌之直女)。因故,还在献余热。  因长期从事法院工作,作了应作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笔者“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做出了贡献”,受到颁证表彰。  我国信鸽竞翔活动起步晚,尚处于初级阶段。与赛鸽强国存在巨大差距。(尚无一个举世公认的快速中、长程品系。这是历史条件造成的。)鸽界面临的历史任务是:我国如何由世界第一赛鸽大国迈入赛鸽强国。虽然任务艰巨、道路漫长。但不举步不行啊 。不才愿为此呐喊。就此打住 。      甘忠荣先生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或寄: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加手机号会收到)邮 编:553400宅 电:(0858)5324623         手 机: 13885876696            Email: ganzhongrong@126.com 加入时间:2007-06-05
文章
637
人气
留言
217
首页 > 正文

修改刑法 将网鸽绳之以法

时间:2010年08月27日    浏览:评论:0
      
    建议修改刑法  将网鸽绳之以法

            ——兼议网鸽行为定盗窃罪不当 
        本文另见《中国法院网》
            国际鸽界同仁深度诟病、中国鸽界同仁深恶痛绝的捕鸽之网,是我国鸽界头疼的问题。多年来,随着信鸽比赛的增加,网鸽行为也越演越烈,有增无减。网鸽的不法行已经给鸽友们造成了巨大损失。因网鸽行为造成的损失和经济价值不可估量,严重的侵犯了信鸽协会会员们的财产权,破坏了公棚赛和地方赛的正常进行,网鸽的不法行为已经发展到了非打击不可的程度。中国作为国际鸽联的成员单位,网鸽问题不解决,令中国鸽界蒙羞。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信鸽协会副主席谢炳先生所说:“网鸽问题,背景比较深,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并不是赛鸽竞翔国家都遇到过、或者都要经历的问题,缺乏可比性,也缺乏国际惩治先例。但是,此问题又不能坐视不管,被动等待其自然消失,在2015年国际奥林匹克大会在中国举办之前,必须禁绝这个毒瘤的存在,彻底割除之,甚至,在2015年到来之前的这6年中,伴随我们举办的国际一流公棚赛事,就要提前迅速地消灭局部地区猖獗的网鸽丑行,挽回中国赛鸽事业的国际声誉与声望。”(见2009-02-14中鸽网:《多特蒙德再申奥-专访中鸽协特邀副主席谢炳先生》 )
       谢炳先生还建议,集中一部分有资深法律背景的鸽友,组成一个专业的班子,研究、讨论、起草,经政府部门和立法机构审议,最终形成一个专门打击“非法网鸽”等非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打击日益泛滥的“网鸽风”。
          一、中央教育台《飞翔》栏目说法:网鸽属盗窃行为。
       为保护广大会员利益,打击非法网鸽,《赛鸽天地》杂志社,电视《飞翔》栏目,河北省涿州市信鸽协会,北京市信鸽协会密切合作,在涿州市市委宣传部、涿州市松林店镇人民政府,涿州市松林店镇公安分局大力支持下,于2006年6月20日在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107国道附近的村庄当场抓获网鸽分子一人,并在其家中收缴佩带北京市足环信鸽100余羽。网鸽分子被涿州市松林店镇公安分局拘留。
          6月23日下午,在《飞翔》栏目录制现场,公安大学教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案说法认为网鸽属盗窃行为,情节严重者可按盗窃罪论处。据该录制现场的报道:“录制现场气氛热烈,兴致昂然,经历3个多小时互动式的交流,最后专家对网鸽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非法网鸽属盗窃行为,情节严重者可按盗窃罪论处。”
            这种定性对吗?笔者认为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这里清楚表眀: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网鸽是公开布网网鸽,显然不是“秘密窃取”。故定盗窃是不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上述在涿州市抓获网鸽分子,其家中竟然收缴佩带北京市足环信鸽100余羽。信鸽100余羽如就从低按每羽二百元计即达二万元以上。(每羽按500元还是低估)显然,网鸽这一侵犯财产的行为的危害不亚于一般的盗窃行为。必须予以打击。但依刑法那条规定?却无法可依。
           多年来,随着信鸽比赛的增加,网鸽行为也越演越烈,有增无减。网鸽的不法行已经给鸽友们造成了巨大损失。一般参赛鸽,一羽价值几百上千元。在公棚赛中,一般一羽赛鸽参赛费一羽在千元左右;高的参赛费一羽为5,000元甚至万元左右。在养鸽人家中,不少人有价值不菲的信鸽,有的一只可达几万元、几十万元。因网鸽行为造成的损失和经济价值不可估量,严重的侵犯了鸽友们的财产权,破坏了公棚赛和地方赛的正常进行。
        对于我国鸽界十分头疼的网鸽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予以有效打击。
       
  二、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追究非法网鸽行为的刑亊责任。
           网鸽行为就性质来看,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网鸽行为是故意将他人财物(信鸽)布网网住“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对侵占罪规定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网鸽不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不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显然,适用现行刑法规定不能追究网鸽行为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対侵占罪的规定,与国外多数国家立法是近似或雷同的:侵占罪是針对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代为保管财物,或拾得他人之财物,或发现物、意外取得之物等。如:
          瑞士刑法典第141条规定的“侵占自己取得物或发现物罪”是: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侵占因自然力、错误、偶然事件,或其他非基于自己意思而获得之他人动产或由其自行占有保管之他人动产,或侵占自己拾得他人之动产,而经提出告诉者,处轻惩役或罚金。
         格陵兰刑法第73条规定,以自己或他人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占有不属于任何人保管的动产,或把这些财物转为自己有因物主疏忽或因偶然造成的,定占用遗失物罪.。
         意大利刑法典第647条规定:(侵占发现物或因错误或意外取得之物) 犯左列之罪并经被害人之告诉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一万二千里耳以上十二万以下之罰金。
        日本刑法第252条为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惩役。第263条为侵占业务上占有物罪,处十年以下惩役。第254条为侵占脱离占有的财物罪,规定: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脱离占有人的他人财物的,处一年以下惩役,或一百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
         从国內外规定侵占罪看,行为人(犯罪人)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自己取得物或发现物、侵占意外取得之物、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脱离占有人的他人财物、占有不属于任何人保管的动产,等等。网鸽行为比上述行为更恶劣。网鸽行为是故意将他人财物(信鸽)布网网住“非法占为己有” 的不法行为。
          笔者以为,网鸽行为就性质来看,属于非法侵占,应定为“侵占罪”。网鸽行为,是采用不正当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与日本刑法第254条侵占脱离占有的财物罪类似。(信鸽在训赛中脱离鸽主)应规定为犯罪。为打击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笔者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增加一款: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款)这样,使打击网鸽有法可依。即将罪状表述为:“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           
   对“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提出建议的权利”。为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以便惩治网鸽违法犯罪行为,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以保障广大信鸽会员的切身利益,保障我国赛鸽运动的健康发展。
         刊于2010年第2期 (总第24期 )《五洲竞翔》
 
    网鸽行为定盗窃罪不当文)
0

中华信鸽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2-2010(China Racing Pigeon)www.zhx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客户服务QQ:527574510 690793429

电话:0551-65301739 传真:0551-65301769 Email:0086@zhxg.net

ICP证B2-20060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