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忠荣
甘忠荣,成都人,196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分在贵阳市省级机关工作。次年底因支援三线建设,怀着满腔热情到六枝特区(当时为矿区)。先在公安、后在法院工作。因有写作爱好,对法学和司法有研究兴趣。在任职期间,常挤时间侧重在法学领域向国家级和省级刊物投稿 ,幸被一再刊用。(京、津、沪、及本省)也多次接到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法学方面)的邀请。相当一部份编辑部、出版单位来函联系将拙作收入所编丛书(如《中国跨世纪改革发展文献》等等)。上世纪五十年代,在成都读中学时,由于受历史老师孙老师养鸽(外籍鸽;有“原环鸽”)影响,而养孙老师能飞数百公里的“洋鸽”。参加工作后,也时断时续养。养时,每年均高位获奖。(前十名;冠亚军也曾多次获过)也曾被选为鸽会负责人。因有养鸽爱好,历来又有留意搜集赛事报道、有关种、养、训以及研究信鸽文章、书、刊的习惯。作者养鸽,纯属中小学爱好的延续。参加工作后时断时养。 是娯乐型从不是重金引种。从未用高价买鸽。但在贵州高原,(王伟克先生称的:“不适翔地区”)育出了从武汉国家赛飞回六枝属千公里级的信鸽。(云、贵高原千公里难飞)在公棚,五百公里决赛也入围获奖。在本地也夺得过三关赛冠军(柳州至六枝450公里当日归;也是单关冠军;系该千公里雌之直女)。因故,还在献余热。  因长期从事法院工作,作了应作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笔者“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做出了贡献”,受到颁证表彰。  我国信鸽竞翔活动起步晚,尚处于初级阶段。与赛鸽强国存在巨大差距。(尚无一个举世公认的快速中、长程品系。这是历史条件造成的。)鸽界面临的历史任务是:我国如何由世界第一赛鸽大国迈入赛鸽强国。虽然任务艰巨、道路漫长。但不举步不行啊 。不才愿为此呐喊。就此打住 。      甘忠荣先生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或寄: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加手机号会收到)邮 编:553400宅 电:(0858)5324623         手 机: 13885876696            Email: ganzhongrong@126.com 加入时间:200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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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棚赛鸽俱乐部比赛必须由裁判执裁(一)

时间:2011年02月20日    浏览:评论:0
   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比赛必须由裁判执裁(上)
  米星先生在大作《也答鸽友询问-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可否自行组织比赛》(见2月18日 《中鸽网》)中称:“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能否自行举办比赛?答复:是可以的。”
  他还称:“说明一点这本来就不是一个问题。因为这种组织形式不比赛就没有产生和存在的必要。那为什么会有此问题称上述组织不能自行举办比赛,说不能的人完全引用一个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真存在这种‘国家法规’吗?”
   笔者就《关于公棚、赛鸽俱乐部比赛答网友问》中曾这样作复: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不经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相关信鸽协会批准、委派裁判执裁,不能举办信鸽比赛。”
   其依据原文引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社体字〔2001〕5号’是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公布施行。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低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委托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由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自行审批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性组织是指以种鸽棚、赛鸽棚、俱乐部、中心、基地及其它名称命名的、以经营为目的的信鸽组织。 第二十三条定:地方各级信鸽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信鸽经营性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公棚赛的审批,应符合《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级别信鸽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国际’及‘全国’性比赛由中国信鸽协会审批。信鸽协会包括中国信鸽协会在内的各级信鸽协会是民间组织。信鸽协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不是企业。
    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社会体育范畴。公棚、赛鸽俱乐部进行比赛必须有信鸽协会委派的裁判执裁。信鸽公棚、信鸽俱部不经批准,没有相关信鸽协会委派的裁判执裁,不能举办信鸽比赛。”
     可以这样说:体育比赛,必须由裁判依据相应的比赛规则对其比赛作出裁判:判定胜、负,名次、排名、或有效、无效。竞技性体育项目比赛如拳击,离开场上的裁判行吗?显然不行。一句话:任何体育比赛都离不开裁判。这是小学生都知道的体育常识!小学生打乒乓球、跳远、跳高、象棋比赛,没有裁判吗?米星先生别拿什么“法规”唬弄人、混淆视听。
  而信鸽比赛,没有有关鸽会委派的裁判执裁,也同样不行。公棚、赛鸽俱乐部进行比赛,没有相应的鸽会委派的裁判监赛、执裁,那就不是比赛!请问米星先生:1、公棚、信鸽俱部可以自行比赛,依据何在?2、无裁判执裁的比赛是信鸽比赛吗?3、不是裁判,谁有权判定名次、比赛有效、无效?根据什么、谁又来裁决比赛中发生的争议?4、谁来仲裁?——这实是取消了“体育仲裁”。真是奇谈怪论!
    黄剑先生在《中国信鸽运动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中说:“中国公棚作弊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这一事实,实在让全国30万鸽友心寒!”; “就算60%的公棚存在问题,那就可能是3亿多!说轻了是‘作弊’,说重了就是‘诈骗’”!“3亿金额的‘诈骗’案!是一个多大的社会问题,不言而喻!!”——也就是说:60%的中国公棚触犯刑律、犯了诈骗罪!
   对黄剑先生上述发言,米星先生跟在屁股后呌好。称:“钟山风雨起苍黄”。
 
 如按米星先生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可以”自行举办比赛论,那么豈不是为公棚作弊大开方便之门。这才危险呀。玄机何在?
   (本文下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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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米星:也答鸽友询问-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可否自行组织比赛
       2011-02-18 
    也答鸽友询问---
    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可否自行组织比赛
    信鸽公棚和赛鸽俱乐部都是以比赛为目的的信鸽活动举办者。有一种说法是公棚是养殖业,缘于工商登记的规定。实际上任一家称为公棚的都是以比赛为前提的,不比赛那才是种鸽繁育场了。
    公棚这种比赛形式在中国发展的如火如荼,而俱乐部这种形式也一定是今后协会细化分的必然趋势。
    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能否自行举办比赛?答复:是可以的。而且说明一点这本来就不是一个问题。因为这种组织形式不比赛就没有产生和存在的必要。
    那为什么会有此问题称上述组织不能自行举办比赛,说不能的人完全引用一个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
    真存在这种"国家法规"吗?
    我们有八点说明:
    第一:从理论上,中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明确的体系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国务院部委行政令和国家主席令才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至今为止我们没看到一个"法规"冠以的。为此我们查访阅二年前的文件,并向当时订定者、参与者了解《信鸽活动管理办法》都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第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不是国家体育总局由其办公厅颁布的。它在发布时的文号不是总局的,它使用的是"社体字[2001]5号"表明它的制订者和颁布者是国家体育总局下的"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第三:根据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有关领导的讲话表明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是"事业单位"。那么我们又开始联想了,事业单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因为冠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已经不是法规了,而应是法律),听起来是玩笑了,可以肯定冠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的人恐怕不是一时不懂吧。
    第四:能否是国家行政部门授权、委托制定法规呢?我们也作了调查,不排除行政授权,例如在医药口、行政部门委托专业研究所作某项行规、甚至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但是在此没有可能:因为重要的一点,社体是"指导"功能,如果体育总局委托那应由:群体司、政策法规司,甚至是竞赛部门去作,如果真委托了社体指导中心那也有违《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的产生就先天不足,它没有经过养鸽者的意见集合(也没有作为法规的产生步骤进行听证),其中有很多遗漏和错误(在当时还有实施细则产生,因为问题更多今天都几乎无人提及了),回想往事本文作者曾在当时仅就《信鸽活动管理办法》文中的问题和错误投书《中华信鸽》杂志社,杂志社未登后引起我误解,后杂志社当面说明:中国信鸽协会负责人不同意刊发,事后出示了请示文件。当我再向中鸽协负责人询问时,当事人称:从未知此事。从此十多年来我的投稿《中华信鸽》拒发,还在刊扉页上印上我是"特邀撰稿人"。
    在2001年我对《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不同意的意见刊登在中国台湾省信鸽杂志上。
    第六:在实际中,虽然《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在多条款处写明"比赛需经批准",但在2010年北京地区,约50家公棚中只有二家向信鸽协会提出监管和办赛申请。这里也请大家注意!
  《信鸽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是向信鸽协会申请!也不是求得信鸽协会的批准!而是向体育行政部门。那么也就不是我们今天讲的北京有二家获批许办的,而是数年来那个《管理办法》废纸一张,没有人向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只是把向协会申请举办也免了。因为如果向协会申请,那么群众社团和企业关系就更好讲了。也可讲这个"法规"就没有在批赛上真正起过作用。
    第七:我们作一个设想,如果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执行和违反会怎样,就是一个行业规定也一定会受到处罚,全国多年没听到什么被罚的,我倒记起多年前一位上海信鸽协会会员举办的拍卖会被通报批评,现在每年有几十场拍卖会,再没看有一位被中鸽协批的。不论是"准"还是"评"。北京市的公棚绝大多数与北京信鸽协会在2010年发生监管关系也没有任何可以处罚的,也说明《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不是一个法规,它没有强制力和执法规定。
    其实现实中有许多情况、问题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有时是不明,有时是有意都不去细究,反而一味地去提"中国国情和特色",特别是不懂的人去装懂,拉大旗做虎皮去误导和吓人。
   信鸽公棚、赛鸽俱乐部都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当它的比赛例入某一个活动是需经批准。比如比赛归于全民健身项目、比赛涉及国际。或者是重大事件,如:国庆、如疫病,如飞跃某"禁飞区"。
    我们处在一个进步、开放、改革的时代,拿一个10多年前的文件来说明问题要先搞明白它在当时可能起了一定作用,到今天,到明天会怎样?"与进俱进"不是作者个人提出来的,在信鸽管理范畴,我们没有进步,我们也说不上是停滞,我们是很大的倒退。
    第八:在《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审批机关都无一例外地写明是"体育行政部门",我们可以告诉那些执需行政批准言论的人,这种说法本身就是不懂法的表现,是一种违法言论,因为在几年前,中国的《行政许可法》公布和已实施,你再就一项信鸽比赛去向体育局作行政申请,相信没有行政部门会行文批准。因为批了就违法了,它超出了行政管理的范围。而那种执着"行政审批"旗号要求去向信鸽协会讨申请的只表明是低智的偷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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