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2007-04-21 23:55:11
收件人: zhxgzzs@163.com
主 题: 作者是否一稿两投、应如何处理刊出之作而致《中华信鸽》杂志函
作者是否一稿两投、应如何处理刊出之作
而致《中华信鸽》杂志函
(《中华信鸽》对明知已改投之稿编辑出版是违法侵权行为)
《中华信鸽》编辑部:
《中华信鸽》2007年第一期(总第115期)刊出笔者二文。拙稿《“国血” 提法科学吗?》改为《“国血”提法不确切》,《关于举办千公里国家赛的没想》改为《重点赛事应定位》刊出。但该期至今未收到。上月贵刊一女士来电询问本人邮编。称:以便汇稿费及寄刊物。但至今刊、款均未收到。是否请查一下,寄出。
顺致
编安
作者 甘忠荣
2007。4。15。19:44
4.18:10:18再发
附:声明一份(曾在三网站的专栏中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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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信鸽》杂志刊出拙作两文勿误会的声明
今日医院扬勇先生(鸽协委员)告知:《中华信鸽》今年(2007年)第一期(总第115期)刊出笔者二文。经扬勇同志出示该刊。
一是《“国血”提法不确切》一文---- 甘忠荣(甘肃);
此文原题为《“国血”提法科学吗?》该文,笔者于去年八月二十三日发稿。该刊二十七日函告“放在11月的新一期中,因这期我们已定稿了”。因该刊未如用稿通知刊出、亦未函告原因。根据箸作权法关于“三十日”后,作者有权向其他杂志投稿之规定,(作者对该稿作了增删、修改)将《“国血”提法科学吗?》,告知中华信鸽杂志:已改投他刊。
此文修改稿已被一鸽刊于今年刊出。而此文刊出前已予2006年8月22日上传《中国信鸽信息网》。(两稿文字长度和深度不一)
二、《重点赛事应定位》一文-----甘忠荣(贵州)
此文原题为《关于举办千公里国家赛的设想》。此文刊出前已于2006年9月16日上传《中国信鸽信息网》。
该文去年10月15已在北京刊出。在此之前已函告《中华信鸽》杂志社 :《关于举办千公里国家赛的没想》己被他刊采用。
谢谢能采用拙作,全是一片好心。
为免读者误会,误认为一稿两投。为消除误会,特作以上声明。
声明人 甘忠荣
2007。2。28
抄送:刊出拙文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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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4月20日)午后,令我院研究室高秘书去电:《中华信鸽》编辑部,其电话号码:(021)63933165;告:“希寄一份贵刊2007年1期”。(赠刊)一女士接电称是:“一稿两投”;其他回避回答。高秘书(女)问接电女士大名,该接电人,不开金口,即挂了电话。
现请教贵刊:
1、是“一稿两投”吗?(请恕直言:《中华信鸽》编辑部管理有些混乱)
2、该不该寄一份刊出作者之那一期刊物,应否应获该期赠刊?
3、性质不属“一稿两投”,又该作何处理?
4、著作权法规定: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贵刊对《“国血”提法科学吗?》内容修改(大量删除),未经作者许可,请作出合理、合法解释;作者一是甘肃,一是贵州,亦希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作者
2007。4。21。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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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作者在《中华信鸽》出该期后二月余,无视作者存在的情势下而发此件。
2、 作者致《中华信鸽》杂志函曾先后在以下日期发电子邮件。且无任何回复:
2007。4。15。19:44首发
4.18:10:18再发(该刊邮箱zhxgzzs@163.com)
4.19:19:12 特发(该刊邮箱zhxgzzs@163.com)
作者
200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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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信鸽》对明知已改投之稿编辑出版
是违法侵权行为
箸作权法明确规定:未收到用稿通知“三十日”后,作者有权向其他杂志投稿! 而《关于举办千公里国家赛的设想》至今还未收到中华信鸽用稿通知!中华信鸽在明知作者改投,在三个多月后还刊用对吗?
编、著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刊物没有超越著作人的特权。著作权人有权依法决定投向何刊,这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是编、著双方互相有权自主选择!
《关于举办千公里国家赛的设想》中华信鸽还在明知作者改投,在三个多月后改名为《重点赛事应定位》于今一年一月底为何还刊出!?
而且,此稿至今还未收到中华信鸽用稿通知,符合那条法律?有何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规定: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该刊对《“国血”提法科学吗?》因该刊未如用稿通知刊出、亦未函告原因。在今年一月四日告知改投。该刊却对其“内容修改(大量删除)”,未经“作者许可”,显然违法!《中华信鸽》理应作出合理、合法解释;而作者同一人,却变为一是“甘肃”,一是“贵州”,有这么粗心的编审吗?
一篇文章从截稿日,进入送初审、送复审、送终审、返初审、至送印日的编辑部截稿、审稿、印刷、发行流水作业日程才出刊(本人手中有多家刊物寄、发的此类“日程表”;国家级刊物还有《远程稿件处理系统作者投稿系统》---作者发稿(上传稿件)后,还可进入“登陆界面”修改。要刊登时。作者还可校对,下载原文和提出审查意见)。该刊在上述审稿程序中为何连“甘肃”、“贵州”这样明显错误,都不能发现?---其粗心、不负责的编审作风,真令人惊叹!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对明知已改投之稿后,中华信鸽无权对改投之稿审稿、编辑出版!也就是:刊物已丧失编辑、出版权!ryc007先生说:“<中华信鸽>杂志对支持他的鸽友的利用与轻蔑由来以久,本人有多次同样的经历” 。一个自办发行的鸽刊,尚无资格列入报刊发行目录。有何妄自尊大不理、不尊重作者的理由?实乃无信、无法、无礼、无德 !笔者在对向海内外发行的多家全国性刊物投稿、或改投采用的稿件中,还从未见过如此恶劣的编审作风。这在中国文化界中真是绝无仅有!同一作者甚至还误为两省,其粗心、不负责的编审作风,着实令人开眼!也如wenbinc先生指出:“《中华信鸽》总是以老大哥自居,以为有中信鸽协会在后撑腰,可高人一等。孰不知现在鸽刊竞争如当今鸽赛一样是相当激烈的。我看《中华信鸽》没有自居老大哥的本钱。”希该刊应有自知之明,认真从思想深处挖挖根源,切实改进作风、改变居高临下、无视作者无礼态度,依法办刊!望其他鸽刊鸽网的编辑也要以此为戒,认真对待每一篇来稿,认真看待每一位作者。这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笔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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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笔者在全国性学术刊物刊出之一文:
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条款研究 《法学》 甘忠荣 1989 / / 10 P
刍议证券犯罪的界定
[8]甘忠荣.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条款[J].法学,1989,(10). [7]郭丽红.论证券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J].当代法学,2001,(7). [6]李龙.论宏观调控与法的功能[J].中国法学,1994,(2). [5]祝二军.证券犯罪刑事立法原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4]顾肖荣.
<<刍议证券犯罪的界定>>引用的文献
略论我国证券犯罪 《南京社会科学》 李少平 1999 / / 0q P
证券犯罪及其立法评述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邢怀柱 1998 / / P
证券犯罪刍议 《现代法学》 张光金 1998 / / 05 P
证券违法犯罪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顾肖荣 1994 / / P
证券犯罪刑事立法原理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祝二军 2000 / / P
论宏观调控与法的功能 《中国法学》 李龙 1994 / / 02 P
论证券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当代法学》 郭丽红 2001 / / 07 P
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条款 《法学》 甘忠荣 1989 / / 10 P
略论刑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 《河北法学》 张丽梅 2000 / / 04 P
证券市场与证券犯罪探论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陆世友 张天轮 张天轮 1995 / / P
浅析我国<证券法>的不足之处 《法学》 雷兴虎 1999 / / 0q P
金融犯罪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杨正鸣 1999/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