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鸽协应负发生纠纷主要责任
一评李捷诉北京鸽协纠纷案

李捷先生诉北京市信鸽协会“合同纠纷”案一审先后于2月4日、3月2日、3月15日三次开庭,至今未结案。本纠纷起因于查棚验鸽。该案早已为全国鸽友关注。但本案无论谁输谁赢、如何结案已不重要。笔者认为,这本是一场不应发生、但却又必然发生的纠纷。所谓不应发生,是指北京市信鸽协会在查棚验鸽时,如按《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有关规定执行,则不会发生这场不愉快的纠纷。但是,因查棚验鸽时双方均存在过失,而主要由于鸽会一方处理失当产生此次纠纷。而这不当是鸽会一方应该避免、可以避免、但由于相关人员素质不高而导致纠纷产生。这又是必然的。
一、北京市信鸽协会称:“因原告原因”“无法“查验”不能成立。
北京市信鸽协会在答辩状中称:“2009年11月北京市信鸽协会举办秋季比赛,原告的赛鸽在11月9日查验赛鸽及验棚时,因原告原因,该鸽无法飞行,无法进行查验。”
应尊重以下不容否定的客观事实:
1、北京秋季1000公里竞赛监放单证明:1000公里竞赛于11月8日上午9:40分在湖北孝昌开笼放飞。这证明了李捷先生参赛鸽无逃笼事实。
2、11月9日下午16时08分,会员李捷的一羽环号为CHN2008-01-008241的信鸽,在科汇赛鸽网上报入。(2009年12月2日《北京市信鸽协会公告》)即报到程序符合竞赛规定。
3、至于“原告的赛鸽在11月9日查验赛鸽及验棚时,因原告原因,该鸽无法飞行,无法进行查验。” 之辩解不能成立。可改日查验。
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第七章 第十五条规定:“查棚时间 裁判员应在72小时内与获得优胜的鸽主取得联系,进行查棚。否则成绩无效。” 为何不可改在次日?这里明确规定“72小时内”。鸽会为何不按规定执行?此其一。其二,查棚时必须有两名裁判员在场[“裁判委员会职责”之有关规定。原文:“负责安排优胜鸽的查棚(限归巢日起72小时内),查棚时必须有两名裁判员在场。”]。但北京鸽会网上出示的文件系派一名裁判和摄像专职人员。这明显违规!其三,根据查棚工作程序之明确规定:“填写优胜鸽查棚验鸽报告单,并请鸽主签字;未经鸽主签字的验棚单视为无效。”(第七章第十七条查棚工作程序)从北京市信鸽协会提供的九份证据证明:无未经鸽主签字的验棚单,应视为这是北京鸽协严重失职。
二 、北京鸽协应负发生纠纷主要责任
如果李捷先生给鸽子洗澡,致11月9日下午验棚该鸽无法飞行,原告负有次要责任。那么,次日、“72小时内”就不可以验棚吗?在这种情况下,能得出“无法飞行”的结论吗?而且还违反查棚时必须有两名裁判员在场之硬性规定,只派一名裁判员查棚、还不填写优胜鸽查棚验鸽报告单。这些,均是失职行为。因之,北京市信鸽协会自已不改日验棚,应对此负主要责任。
应当指出:众所周知,查棚时必须有两名裁判员在场之规定是为防止作弊而为。而一名裁判去查棚显然不合法。正如法官、检察官、警官一人办案不合法一样。这绝非小事。以法院而言,如一人调查或审判是违法无效的。何况该比赛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千公里比赛。难道北京市信鸽协会是这样向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吗!
附有关规定
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第四部分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裁判委员会职责
六、 规定、报到、记录、查棚裁判长
(一)负责归巢赛鸽的报到、记录,协助总裁判长或副总裁判长检验归巢鸽及有关,计算成绩,统计归巢羽数。
(二)处理报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现超常规成绩,应及时报告总裁判长。
(三)负责安排优胜鸽的查棚(限归巢日起72小时内),查棚时必须有两名裁判员在场。
(四)填写、打印比赛成绩册,送总裁判长审核后公布。
第七章 查棚
第十五条 查棚时间 裁判员应在72小时内与获得优胜的鸽主取得联系,进行查棚。否则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查棚工作程序
一、 核对竞翔报名单、电脑报到登记表和归巢报到顺序表,复合鸽棚坐标点(如误差较大,报裁判长处理)。
二、 核对优胜鸽足环号、性别、眼砂、羽色、暗记和比赛用软环。
三、 将优胜鸽带离鸽棚100米外放出,如赛鸽放出后不归巢,成绩无效。
四、填写优胜鸽查棚验鸽报告单,并请鸽主签字;未经鸽主签字的验棚单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