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忠荣
甘忠荣,成都人,196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分在贵阳市省级机关工作。次年底因支援三线建设,怀着满腔热情到六枝特区(当时为矿区)。先在公安、后在法院工作。因有写作爱好,对法学和司法有研究兴趣。在任职期间,常挤时间侧重在法学领域向国家级和省级刊物投稿 ,幸被一再刊用。(京、津、沪、及本省)也多次接到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法学方面)的邀请。相当一部份编辑部、出版单位来函联系将拙作收入所编丛书(如《中国跨世纪改革发展文献》等等)。上世纪五十年代,在成都读中学时,由于受历史老师孙老师养鸽(外籍鸽;有“原环鸽”)影响,而养孙老师能飞数百公里的“洋鸽”。参加工作后,也时断时续养。养时,每年均高位获奖。(前十名;冠亚军也曾多次获过)也曾被选为鸽会负责人。因有养鸽爱好,历来又有留意搜集赛事报道、有关种、养、训以及研究信鸽文章、书、刊的习惯。作者养鸽,纯属中小学爱好的延续。参加工作后时断时养。 是娯乐型从不是重金引种。从未用高价买鸽。但在贵州高原,(王伟克先生称的:“不适翔地区”)育出了从武汉国家赛飞回六枝属千公里级的信鸽。(云、贵高原千公里难飞)在公棚,五百公里决赛也入围获奖。在本地也夺得过三关赛冠军(柳州至六枝450公里当日归;也是单关冠军;系该千公里雌之直女)。因故,还在献余热。  因长期从事法院工作,作了应作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笔者“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做出了贡献”,受到颁证表彰。  我国信鸽竞翔活动起步晚,尚处于初级阶段。与赛鸽强国存在巨大差距。(尚无一个举世公认的快速中、长程品系。这是历史条件造成的。)鸽界面临的历史任务是:我国如何由世界第一赛鸽大国迈入赛鸽强国。虽然任务艰巨、道路漫长。但不举步不行啊 。不才愿为此呐喊。就此打住 。      甘忠荣先生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或寄: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加手机号会收到)邮 编:553400宅 电:(0858)5324623         手 机: 13885876696            Email: ganzhongrong@126.com 加入时间:200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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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寄赠刊根据何在?

时间:2011年06月13日    浏览:评论:0
       不寄赠刊根据何在?
      从《言者无罪 闻者足戒 ——“黄剑现象”之我见》获悉:今年第一期《鸽友》刊出拙作《黄剑发动突然袭击值得思考》。因至今未收到赠刊。6月9日发电子邮件去该刊(见下)索要赠刊(打电话无人不是“盲音”或回“你拨叫的用戶暂时无法接通”)。今日上午十点十分拨通《鸽友》一电话(15902877802)。对方对此事答复(在此不指名)是:我们刊物研究过了,不寄刊物给你。你的观点我们不同意,还点名批评人。这篇文章是一个不懂鸽事的编辑用的。并且已受了批评。回复中还显十分激动而生气。……见此状,笔者说:《言者无罪 闻者足戒 ——“黄剑现象”之我见》之作者笔者知道是四川省信鸽协会一负责人(系一副厅级;从职务看是副职);对问题有不同意见、观点是正常的;真理是不怕辩论的。有不同意见可以发表文章讨论。你们不寄赠刊是不对的。这种决定,我会将你们不寄赠刊之决定公开,由鸽界评议。之后,笔者即掛了电话。
     请问《鸽友》杂志:刊物发表作者文章,不寄赠刊给作者是根据“那条法律”规定?作者发表作品后,连获得自己作品权也被剝夺了吗?根据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请问:《鸽友》:您们有权剥夺作者上述权利吗?在此顺提一下,不是计较稿酬。您们不支付稿酬也合法吗?    
    
       
这是2011年6月9日 10:06 (星期四) 已成功到达对方服务器的电子邮件:
《鸽友》: 
  从《言者无罪 闻者足戒 ——“黄剑现象”之我见》(见4月12日《赛鸽资讯网》孙洁先生《我的日志》;另见4月11日《赛鸽天地网》)一文称:《鸽友》刊出笔者《黄剑发动突然袭击值得思考》“引起鸽友‘呛声’一片”云云。并称:“甘先生文章中表述的‘发动突然袭击’、‘歪曲事实’、‘危言耸听’等用词,笔者实在难以恭维,更不主张指名道姓的批评谁;即便是批评也要有理有据,让人心服口服才是。”(见下驳斥之文及附件)作者为江山飞鸿先生(真名孙洁先生已告)。但今年第一期《鸽友》本人至今未收到。希用掛号寄一份赠刊(寄费在以后汇稿费时从中扣除)。
   谢谢。
   顺致
编安 
        贵州六枝特区法院甘忠荣
        2011年6月9日9时50分

   电子邮件附《言者无罪 闻者足戒 ——“黄剑现象”之我见》及回复之文《黄剑“歪曲事实”不容抵赖》

黄剑“歪曲事实”不容抵赖-甘忠荣鸽舍-个人鸽舍博客-中鸽网(点击可见)
      (6月17日已上传《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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