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忠荣
甘忠荣,成都人,196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分在贵阳市省级机关工作。次年底因支援三线建设,怀着满腔热情到六枝特区(当时为矿区)。先在公安、后在法院工作。因有写作爱好,对法学和司法有研究兴趣。在任职期间,常挤时间侧重在法学领域向国家级和省级刊物投稿 ,幸被一再刊用。(京、津、沪、及本省)也多次接到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法学方面)的邀请。相当一部份编辑部、出版单位来函联系将拙作收入所编丛书(如《中国跨世纪改革发展文献》等等)。上世纪五十年代,在成都读中学时,由于受历史老师孙老师养鸽(外籍鸽;有“原环鸽”)影响,而养孙老师能飞数百公里的“洋鸽”。参加工作后,也时断时续养。养时,每年均高位获奖。(前十名;冠亚军也曾多次获过)也曾被选为鸽会负责人。因有养鸽爱好,历来又有留意搜集赛事报道、有关种、养、训以及研究信鸽文章、书、刊的习惯。作者养鸽,纯属中小学爱好的延续。参加工作后时断时养。 是娯乐型从不是重金引种。从未用高价买鸽。但在贵州高原,(王伟克先生称的:“不适翔地区”)育出了从武汉国家赛飞回六枝属千公里级的信鸽。(云、贵高原千公里难飞)在公棚,五百公里决赛也入围获奖。在本地也夺得过三关赛冠军(柳州至六枝450公里当日归;也是单关冠军;系该千公里雌之直女)。因故,还在献余热。  因长期从事法院工作,作了应作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笔者“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做出了贡献”,受到颁证表彰。  我国信鸽竞翔活动起步晚,尚处于初级阶段。与赛鸽强国存在巨大差距。(尚无一个举世公认的快速中、长程品系。这是历史条件造成的。)鸽界面临的历史任务是:我国如何由世界第一赛鸽大国迈入赛鸽强国。虽然任务艰巨、道路漫长。但不举步不行啊 。不才愿为此呐喊。就此打住 。      甘忠荣先生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或寄: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加手机号会收到)邮 编:553400宅 电:(0858)5324623         手 机: 13885876696            Email: ganzhongrong@126.com 加入时间:200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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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信息浏览超五千次或判刑3年

时间:2013年09月16日    浏览:评论:0

      网络诽谤信息浏览超五千次或判刑3年
          —— 网络诽谤、辱骂追究刑责司法解释出台
          
     (本文另见中国法院网)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国内信息网络上各种不实言论——甚至公然诽谤他人的信息甚嚣尘上,严重侵犯了相关公民的权利,损害了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因此,为了严密刑事法网,有效打击与防范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9月6日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两高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为诽谤罪设定了严格的量化的定罪标准。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划清了网络监督与网络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
  《两高解释》对《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有关诽谤罪的认定标准与本罪在何种情况下将由亲告罪转化为公诉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本罪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南。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界定。《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加以具体化。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两高司法解释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该司法解释已予9月10日起施行。以后,如在鸽界网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情节严重”,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言者无罪”成为历史。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两高司法解释点击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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