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蚌山区信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蚌埠市蚌山区信鸽协会。
第二条 蚌埠市蚌山区信鸽协会是由蚌埠市各有关单位及广大信鸽活动爱好者和支持者自愿参加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在蚌埠市蚌山区教体局和蚌埠市体育总会领导下,对全区信鸽活动进行管理的专业性体育社团。是安徽省信鸽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在蚌埠市信鸽协会指导下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信鸽活动工作者和爱好者,促进信鸽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努力提高信鸽训养和竞翔水平,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信鸽活动实施规范化管理,为我市的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增进与各国和各地区信鸽组织及会员之间的友谊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蚌埠市蚌山区文体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蚌山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蚌埠市体育局、蚌埠市体育总会、蚌山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安徽省信鸽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蚌埠市燕山路东段,活动地址:蚌埠市体育场,电话0552-313999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贯彻国家有关信鸽活动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方针,协助蚌埠市蚌山区教体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对信鸽活动实施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信鸽社团、信鸽的卫生、防疫、环保、鸽舍等工作的协调管理,努力发展信鸽事业;
(二) 积极宣传信鸽活动的有关知识和信息;
(三) 遵照中国信鸽协会颁发的最新信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举办信鸽训飞和竞赛活动;
(四) 承办和参加上级的各类信鸽竞赛活动;
(五) 组织教练员和裁判员的培训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六) 开展信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研究和培养信鸽优良品种;
(七) 积极开展信鸽的对外交流活动;
(八) 发展会员,保障会员的合肥权益;
(九) 加强对会员的教育工作,教育会员遵纪守法,科学养鸽,文明养鸽,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十) 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委员会委托秘书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维护其他群众(非本协会会员)的利益,处理好邻里关系;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信鸽活动管理的法规、政策;
(八) 服从协会的管理,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反有关信鸽活动管理法规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罚款、停止活动、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决定协会相关事宜;
(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文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会议;
(二) 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和社会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七) 自负盈亏。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