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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公棚

2003-04-28 00:00:00     人气:  来源:荣 光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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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很吓人,之所以这样写,灵感来自于“超级、五星级……”这些吸引眼球的煽情广告。

几位来自北京、江苏的鸽友来看我,其中一位拿出一封“申诉信”征询我的意见。流览后,深感改革赛制不是件轻而易举之事。在大家的推举下写出下文(其部分诉状删节):

原告:仅能在天空飞翔200天就结束飞翔史的赛鸽。

被告:股份的、私营的、公私合营的公棚经营者。

原告:我们是2003年2月中旬后出生的当年幼鸽,在3月15日后被送进公棚“集中营”,在每日粗粮淡饭下生活。7个月我们要参加500km角斗,在角斗过后我们面临再也不能飞翔的恶运。故提出申诉,请求裁定能否在参加500km决赛后,再给众多赛鸽几次机会,以显示我们的实力和自身价值。请还我们公平。

被告:我们是公棚经营者,既经营就要有盈利。首先我们在集鸽广告上明确讲明:鸽主所支付的参赛费,仅限从幼鸽入棚至500km决赛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总合。决赛拍卖后,参赛方与举办方的约定即行终止。原告提出裁定,再给众多赛鸽几次机会,理由超出了当初约定,不应支持。

……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原告要求的是:再给几次机会。被告答辨的是:约定以外不应理睬。一个哀求,一个气粗,孰是孰非确实令人难以定板。可惜呀,我不是公棚的组织者,如果我是,我会完全答应下来,一丝不苟的去做。请诸位公棚组织者分析我思维是否正确。当然,前提是500km决赛照常举行,在约定依然不变的情况下:

1、在拍出、流拍、迟归的赛鸽主自愿参加700-800km决赛后,重新约定交纳100元参赛费,即可参赛(不重奖金、重荣誉)。

2、保持原棚状态静休,仅在第8-9天时安排一次50km训放,10天后决赛。

3、700-800km决赛后举行第二或第三次拍卖活动,拍卖规则仍按500km拍卖执行。

以上考虑出于七点理由:

一、这些赛鸽已具备500km归巢能力。

二、不需要很长的饲养时间。不需要大面积的药物防疫。

三、与其交50元让鸽主领回,还不如进一步检验亲鸽特质的遗传能力。

四、参赛费不高,易接受,迎合了大部分鸽主的要求。

五、对赛鸽日后不能上蓝天飞翔也更富于人道。

六、相比500km后长时间“鸽去棚空”,更能使公棚赛办的有竞争力和持久。

七、主办者再次获得商机,何乐而不为。

状告公棚的本意是提供给公棚经营者们一个思路,一个商机,一种竞争手段。如果有人说:“咸吃萝卜,淡操心”,那我还是要回敬一句:“别总跟在洋人屁股后面拾鸽粪。公棚赛的形式要突破,只有突破创新才能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棚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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