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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信鸽协会比赛通知

时间:2014-11-11     淮南市信鸽协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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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通知

各位会员:

    淮南市信鸽协会第八届全国信鸽千公里联赛,集鸽时间为本周三(1112日)13点至15点在市信鸽协会门前(陈家岗加油站西侧顺龙俱乐部)集鸽,每羽赛鸽收费20元。请广大会员注意新的时间安排,积极参与。

 

 

                        淮南市信鸽协会

20141111日

附:                                第八届全国信鸽千公里联赛

  一、主办单位:中国信鸽协会

  二、承办单位:安徽省信鸽协会(轮值)

  三、参赛单位:上海、浙江、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安徽等省、市信鸽协会

  四、比赛日期:20141114(星期五)

  五、比赛项目

   (一)混合组:

  11000公里级(950公里起及以上);

  2900公里级(855公里-950以下公里)。

  (二)幼鸽组:

  11000公里级(950公里起及以上);

  2900公里级(855公里-950以下公里)。

  六、司放地:北京市大兴区,司放点经纬度由监放单位——北京市信鸽协会派出裁判员测定为准。

  七、报到时间:各参赛省市信鸽协会集鸽时间自定,但参赛鸽赛鸽车务必于2014111318时前,到达北京大兴区汇集地(具体地址另行告知)报到。

  八、参赛条件:

  1.参赛鸽主须是沪、苏、浙、皖、赣、湘、鄂等省市信鸽协会2014年注册会员;

2.参赛鸽必须佩戴所属协会的全国信鸽统一足环(含中鸽协纪念环),并持有“足环证”;

  3.参赛鸽主必须按本人鸽舍所在地,正确填写信鸽竞翔报名单,份数由各参赛省市信鸽协会确定;

  4.严禁私自在参赛鸽身上加盖印章、暗记以及藏匿电话号码等违规现象,凡违规者,则取消其比赛成绩;

  5.各省、市的奖励办法及赛鸽参赛费标准,由各参赛省、市信鸽协会确定。

  九、比赛办法:

  1.执行新的信鸽竞赛规则、全国信鸽千公里竞赛规程和本《规程》;

  2.本届联赛除司放工作(在监放鸽协监督下)由联赛裁判委员会统一指挥实施外,其余集鸽、运输、报到、查棚、成绩上报等环节,以参赛省、市为单位进行组织,并督促下属各地市级信鸽协会,确保竞赛工作的顺利、安全、有效地进行。

  联赛成绩的汇总、公布和上报中鸽协,以及奖状的书写等工作,均由承办单位负责;

  3.赛鸽归巢有效报到时间:1000公里级,均以各参赛单位首先归巢的赛鸽报到之日开始,五日内为有效报到时间;900公里级,以首先归巢的赛鸽报到之日开始,四日内为有效报到时间。并以省会城市日出日落时间表计算为准。

  十、录取名次:

   1.混合组:1000公里级录取600名。其中按中鸽协规程录取前300名;联赛竞委会再录取300名。900公里级由联赛竞委会录取前200名。

2.幼鸽组:由联赛竞委会录取1000公里级250名,900公里级前100名。

3.各参赛单位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自定;

4.所报赛绩汇总时,按分速高低排定录取名次。请各参赛单位报1000公里级混合组前600名、幼鸽组前250名,900公里级混合组前200名,幼鸽组前100名(不足视为放弃)。统一采用EXCEL文档格式,统一按足环年份、地区、环号代码的全数,并依性别、羽色、眼色先后顺序录入,在报到时间结束后十日内发至电子邮箱:anxgxh@sina.com;同时将填报的《全国信鸽竞翔成绩报告表》寄安徽省信鸽协会,(地址:合肥市芜湖路97号体育南村老干处转安徽省信鸽协会,邮政编码:230001,联系电话:1370569905918010881659,联系人:陈叶林。

  十一、奖励办法:

  (一)混合组:

  11000公里级总排名前3名,总排名前300名,由中国信鸽协会分别颁发奖杯和奖状;总排名301-600名,由联赛竞委会颁发奖状。

  21000公里级各省、市前三名,由中国信鸽协会颁发全国体育竞赛奖章;

  3900公里级总排名前3名,总排名前200名,由联赛竞委会分别颁发奖杯和奖状。

  (二)幼鸽组:

  11000公里级总排名前3名,总排名前250名,由联赛竞委会分别颁发奖杯和奖状。

  2900公里级总排名前3名,总排名前100名,由联赛竞委会分别颁发奖杯和奖状。

  十二、其它:

  1.赛事的有关费用,按本届联赛竞赛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2.本届联赛竞赛委员会及裁判委员会等组成人选,待商定后公布。

  3.各参赛单位可根据本规程制订相应的竞赛规程。

  4.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规程》的解释权,属2014年第八届全国信鸽千公里联赛竞赛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信鸽千公里联赛竞赛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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