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鸽协会文件
皖鸽协字〔2013〕15 号
关于蚌埠市鑫顺鸽业有限公司60公里收费站
空距不足的处理决定
根据皖鸽协字【2013】14号文件精神,蚌埠市鑫顺鸽业有限公司于11月11日书面报告请求省鸽协重新监放60公里收费站。
经省鸽协办公会研究同意于11月15日派裁判组监赛,但当日公棚方不予配合工作,坚持自行扫描赛鸽上笼,拒绝裁判执裁。此举严重违反中鸽协、省鸽协相关公棚管理规定及《信鸽竞赛裁判法》,也违背了自定的2013年竞赛规程的规定。
为了维护信鸽竞赛的公平性和竞赛裁判法的严肃性,省鸽协决定不再监赛蚌埠市鑫顺鸽业有限公司后期的比赛,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均有蚌埠市鑫顺鸽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安徽省信鸽协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抄 报:省体育总会
抄 送:各市信鸽协会
主题词:鑫顺鸽业 处理 决定
安徽省信鸽协会 2013年11月17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