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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赛鸽征税的思考

2022-01-18 14:57:41     人气:  来源:苟志德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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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天大家都在讨论赛鸽奖金征税的问题,我来说点意见。

    我再一次仔细研究了一下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特别是“偶然所得”项目,设定这个项目的本意是针对博彩业,也就是彩票之类的奖金或者其它偶然所得。偶然所得的主要特征就是低成本和收入的不确定性,也就是收入或者获奖是未知的,获多少额度的奖也是未知的,所以才叫“偶然”。赛鸽的奖金跟彩票得奖完全不同,赛鸽的奖金是固定的,不管是谁得奖,始终有人得奖,如果要征税,只要奖金一设定征纳关系就确立了,不管谁交,总有人交,不存在“偶然所得”。再就是彩票获奖是极低的成本,这个成本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这点与赛鸽也完全不同。中鸽协1月14日座谈会上,税务局也并没有拿出来直接针对赛鸽奖金征税的政策依据,只是硬把这个“偶然所得”拿来套赛鸽奖金征税,这在政策上是站不住脚的。

    “所得税”这个税种的本质,是对利润征税,不管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有利润才征税,没有利润就不征税。“偶然所得”绝对是有利润,而赛鸽奖金则不一定有利润,赛鸽很多时候是得了奖还要亏本,赛鸽奖金不是“偶然所得”,而是“很难所得”。假如比照“工资,薪金收入”征税,也应该是扣除一定比例费用,再按累进税率征税,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这也符合税收调节收入的“调节作用”。

    赛鸽的成本是很高的,种鸽引进,培育,个人劳动,管理,参赛费用等,还包括赛鸽活动的科技成分,个人知识产权成分,等等,赛鸽的本质是体育竞技,愉悦身心,这跟足球,篮球,乒乓球一样,收费以后,扣除必要的组织成本和竞赛成本,适当奖励,以资鼓励,目前的体育比赛,上至奥运会,不都是这种模式吗?怎么到了信鸽比赛就成了“偶然所得”?所以,信鸽奖金跟体育比赛的奖金一样,本质上跟彩票中奖完全不同。从税收的本质上讲,对于调节分配,保护纳税人权益,应该体现出更合理,更准确,体现社会的公平原则。所以,对于赛鸽奖金比照“偶然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税,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本意,就是在现行法律上也有些牵强。
    
    再就是“代扣代缴”的问题,按中鸽协座谈会上税务局的意见是由奖金发放单位扣缴。这里面就有几个具体问题,一,奖金发放单位是面对成千上万的会员(纳税人),如果他只扣不缴,或者有其它情况,纳税人如何知情?(知情是纳税人的权利)二,赛鸽组织者是否也该缴纳税收?因为他才是获利者。三,代扣代缴单位由谁监管?怎么监管,如果监管不到位,代扣代缴单位完全有可能打着扣税的旗号,扣了会员的税而揣进自己腰包。

    所以,对赛鸽是否征税,怎么征税,相关部门应该全面考虑,既合法,又合理,真正体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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