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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信鸽盗窃案神速告破 追回全部被盗信鸽返还鸽主

2020-01-06 17:16:27     人气: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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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6日西安鸽友120只信鸽被盗,损失约200余万元。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仅用16天破获此案,追回全部被盗信鸽返还受害人,挽回全部经济损失。犯罪嫌疑人刘某安、邢某斌因涉嫌盗窃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1月2日被公安长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点此了解“12.16”信鸽盗窃案始末

        该案在全国鸽友范围内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全国40万会员同为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点赞,不愧为是“大美长安,长治久安”,因为有你们---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干警。在这里我们向西安市公安系统全体干警表示感谢,对你们的敬业精神和精湛的业务素养表示最高的敬意!你们辛苦了!

        信鸽是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的正式比赛项目(第73项),中国信鸽运动经过三十五年的发展已今非昔比,1600多个各级信鸽协会、40多万会员,由各级信鸽协会组织的以“全民健身”为主旨的群众体育各种信鸽比赛数万场,到覆盖全国各省的国家赛十几个赛区数十万羽信鸽比赛,到数百家公棚、上千俱乐部组织的千万羽信鸽参与的各类比赛,“中国杯”、中国信鸽公棚鸽王排名大赛等国家级比赛,世界信鸽锦标赛、中国信鸽锦标赛、世界信鸽排名大奖赛,还有2020年横空出世的F.C.I“洲际杯”公棚鸽王联赛和F.C.I“世界杯”职业信鸽联赛。

        今天,中国的信鸽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占据了半壁江山,成为了无可争议的信鸽超级大国!中国信鸽协会努力践行【2014】国发4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为全国和地方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添砖加瓦。中国信鸽协会依据国办发【2019】40号《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精神,从各级信鸽协会自身建设入手,努力实现本行业的“八化建设”,我们的工作目标就是实现中国信鸽运动从信鸽大国华丽转身成为信鸽强国。

        在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困扰行业的发展,我们多希望在这些问题发生的时候,有一些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干警出现,对长期阻碍、干扰、破坏行业发展的恶势力进行有效的治理、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

        比如网鸽现象,网鸽行为衍生出盗窃、敲诈勒索、诈骗、破坏信鸽比赛的公正性、破坏整个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侵犯他人财产权利、败坏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让我们再重温一下“12.16”案的关键词:“盗窃”“信鸽”“价值200余万”。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公私财物的特征:

        1、能够被人们控制和占有,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所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所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而本案的客体是信鸽。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本文案中盗窃的120羽信鸽价值200余万元)。

        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我们姑且不论最终法院会做出如何判决,单纯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盗窃罪是侵犯公私财产权的犯罪,而且这个财产权是合法的财产权,本案被盗窃的标的物是信鸽,属于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这120羽信鸽价值200余万,请大家注意,这是我们今天要着重说明的问题。

        根据(两高解释)第四条(一)款规定,最终量刑依据的价格是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比如:购买信鸽的发票、进口信鸽入关时的报税凭证从法律层面可以认定是有效价格证明。但我们知道太多的信鸽交易是没有发票或报税凭证的(仅指在国内交易的外籍原环鸽)。无有效价格证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也就是各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会根据当地市场信鸽价格,或走访信鸽协会了解信鸽价值作为估价的依据。这样问题就来了,“当地市场信鸽价格”这个市场是你买信鸽的那个市场吗,当地市场信鸽价格是你信鸽的价格吗?如果当地市场信鸽价格过低,就等于减轻了对犯罪的惩罚,而且对被害人又是一种伤害,如果过高就加重了对犯罪惩罚。再者,走访的信鸽协会有没有这样的专业人员能够提供客观的价格依据?是哪一级信鸽协会?信鸽协会的哪些人员具备条件?具备什么条件?刑事证据要求的唯一性在信鸽行业如何体现?

      “12.16”信鸽盗窃案之所以在全国会员中引起强烈反响,原因之一就是案值大,其实每年全国发生的信鸽盗窃案有很多,只是案值不大,没有引起大家的注意。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我们今后协会建设中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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