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计划》)是继《全民健身条例》后,国务院颁布的又一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新周期国家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规划,是国家对各级政府和社会层面提出的共同发展群众体育的部署要求,同时也是“十二五”期间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重要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在《计划》中,特别强调了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责任,要求所有责任单位统筹推进,检查评估,落实实施,合作完成五年的计划目标。 在《计划》“组织实施”部分中,明确提出,“本计划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 在《计划》“保障措施”部分,提出了加大各级财政全民健身事业投入,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不断加大科学健身指导的力度,做好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八项要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则针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体育科研机构和院校等提出了相应的具体要求。 《计划》着重强调要“加大各级财政全民健身事业投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计划》同时“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计划》强调,“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同时,“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同时,在《计划》“工作措施”部分,提出了十二条具体措施,明确了相应部门的职责。 例如,“工作措施”中第二条提出,“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城市社区体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以城市街道和居住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第八条中,则要求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部门积极合作,共同推动职工体育事业的发展。“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充分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鼓励企业制订针对职工的体育健身指导方案,为职工参与体育健身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由此可见,要想实现计划中提到的各项目标任务,还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